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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繳納期間

年初收到所得給付單位寄發的扣繳憑單,在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內都可以申報,在這期間可利用國稅局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人工填寫或利用二維條碼或網路結算申報軟體辦理申報。請儘早申報,逾期申報案件仍請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還得飽受排隊之苦。

什麼情況下可免辦綜所稅申報

為減少無謂的稽徵程序,凡一個申報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如下表),得免辦結算申報。所得總額中有薪資所得者,表列免辦申報之金額,每人尚可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04,000 元(未達 104,000 元者 ,以實際薪資所得金額扣除)。年滿 70 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可再減除免稅額 41,000 元。但如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務必要申報才能獲得退稅。

以 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為範例︰

受扶養親屬人數

0 人

1 人

2 人

3 人

4 人

5 人

免辦結算
申報標準

無配偶

158,000 元

240,000 元

322,000 元

404,000 元

486,000 元

568,000 元

有配偶

316,000 元

398,000 元

480,000 元

562,000 元

644,000 元

726,000 元

 

當個人所得達到課稅標準而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稅捐稽徵機關除發單補徵本稅外,尚可依情節輕重程度,按補徵稅款加處 3 倍以下的罰鍰。 未辦結算申報的人,除了不能享受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的退稅權利之外,亦只能按標準扣除額扣除,不能主張要採用「列舉扣除額」。因此,惟有辦理結算申報,才能保障個人最佳利益。 當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加計 下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項目的所得超過 600 萬元以上者,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 請詳閱該申報表背面之填寫說明 ) ,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

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

所得項目

海外所得

特定保險給付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

新增扣除額

說明

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 於 95 年 1 月 1 日 以後訂立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

非死亡給付
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可減除 3,000 萬元之扣除額)

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未上市、未上櫃、非屬興櫃股票)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95 年 1 月 1 日 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當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上述計入所得基本稅額項目的所得超過 600 萬元以上者,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 請詳閱該申報表背面之填寫說明 ) ,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

那裡申報

辦理綜合所得結算申報,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或利用郵寄以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透過網際網路( http://tax.nat.gov.tw )辦理,但逾期申報者,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如何申報才可以早一點退稅

早申報早退稅,是財政部推行多年的便民措施,目前為使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可上網或向稽徵機關查詢所得,將申報期間訂為 5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並配合推廣納稅義務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針對利用網際網路報稅軟體申報之退稅案件,國稅局將會優先辦理退稅,納稅義務人可早一點領到退稅款。 不論利用網際網路、二維條碼申報或人工填寫申報書,如利用存款帳戶劃撥退稅,只要在申報軟體或申報書上,登入或填妥申報書內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如:郵局局號及帳號或金融機構全名、帳號及存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退稅款將安安穩穩的劃撥到帳戶裡;退稅者不須再跑一趟銀行兌領,既便捷又安全。

繳稅方式

1. 長期約定轉帳納稅:(一) 填妥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 1 式 2 份,及附上最近1期繳款書收據影本,送金融機構或郵政公司核印後由該金融機構或郵政公司寄回本處辦理。 (二) 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聯填妥存款人資料,加蓋約定扣款帳戶原留印鑑(如原留簽名者請簽名)後,裝入信封自行郵寄或送至本處或分處辦理。

2. 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可參考稅捐稽徵處

3. 自動櫃員機: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的自動櫃員機繳納,免填繳款書,但應將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附於申報書,辦理申報。

4. 信用卡:(1) 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納稅義務人使用信用卡繳稅需支付發卡機構服務費,服務費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 查詢參與信用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請至網址 https://paytax.nat.gov.tw/ 查閱。(2) 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輸入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納截止日、持卡人(限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等資料,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

5. 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以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方式登入,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paytax.nat.gov.tw)以納稅義務人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所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辦理即時扣款轉帳繳稅。

夫妻如何申報

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均有所得時,一定要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夫或妻一方有薪資所得者,均可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以減輕負擔,但仍然必須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在同一份申報書內申報繳納,不過在年度中結婚之夫妻,結算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仍可以選擇夫妻各自單獨或合併申報。

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如何申報計算

1.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的免稅額者,應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申報扶養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應另檢具在學證明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的證明;扣除額部分,應檢附足資證明的文件。前述文件納稅義務人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予以證明,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所得年度有關的公證書,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

2. 凡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申報所得稅時,應該把所得發生處所的名稱、地址和所得額詳細填列,連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經繳納的稅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可以超過因為加計大陸地區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申報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完稅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和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其中「證明文件」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並且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以後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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