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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契稅稅率

契稅種類

稅率

納稅義務人

買  賣

6%

買 受 人

贈  與

6%

受 贈 人

典  權

4%

典 權 人

交  換

2%

交 換 人

分  割

2%

分 割 人

占  有

6%

占 有 人

※不動產遇有以分割、交換移轉其所有權,兩者之間如有價差,其差額部分必須按6%買賣稅率計課契稅。

契稅之計算

1.契稅稅額= 契價X 稅率(契價→核課契稅之房屋現值)
2.契稅的申報如不願意依實際移轉價格課稅,可以選擇按申報當時不動產所評定的標準價格,但除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外,若申報的契價低於申報當時評定標準價格,仍應依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即房屋稅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加房屋免稅現值即為契價)

免徵契稅情形

1.繼承→由國宅單位出售之國民住宅。但標售之住宅店舖以及開放一般民眾承購之國宅不可免徵
2.→委建人以土地委託承包商代建房屋,其取得房屋所有權者。
3.→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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