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稅負制之個人篇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稅率
基本稅額=(綜合所得淨額 +特定保險給付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未上市證交所得 +員工分紅配股時價 +海外所得、港澳來源所得) -600萬×20%
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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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有效稅率 |
37萬元以下(含) |
6% |
$ 0 |
6% |
超過37萬元~99萬元 |
13% |
25,900 |
6%~10.38% |
超過99萬元~198萬元 |
21% |
105,100 |
10.38~15.69% |
超過198萬元至372萬元 |
30% |
283,300 |
15.69~22.38% |
超過372萬元 |
40% |
655,300 |
22.38~40% |
個人最低稅負制之構成要素
■國外所得
第12條第1款: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 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人身保險給付
1.第12條第2款: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2.細則第16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指保險期間始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
3.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保險給付,其屬死亡給付且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超過新臺幣三 千萬元者,扣除新臺幣三千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1.第12條第3款: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1)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2.第12條第3項: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準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其交易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 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 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3.第12條第4項: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 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非現金捐贈
第12條第4款: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員工分紅配股超過面額部分
1.第12條第5款: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 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2.細則第17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可處分日,依下列之規定:
★股票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股票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
★配發股票前先行交付新股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新股權利證書撥入集保帳戶之日;新股權利證書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新股權利證書之首日。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時價,其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收盤價估定之,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無交易價格者,以可處分日次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日,該日收盤價估定之。
其屬興櫃股票者,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該股票之成交均價估定之,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無交易價格者,以可處分日次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日,該日成交均價估定之。前項以外之股票,其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時價,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估定之,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按股票可處分日次日該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估定之。
3.舉例來說,甲公司配發每名員工10,000股的股票股利,員工取得分紅配股的可處分日次日時價每股為50元,其中,面額10元部分(即10元乘以10,000股為10萬元)屬於薪資所得,已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面額與50元間的差額40元部分,即屬於基本所得額,因此40萬元(40元乘以10,000股)須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
範例說明
司機老王其申報之綜合所得淨額為120萬元,但其在新加坡銀行存款有10萬元台幣之利息,則其基本稅額為0。
[(120+10)-600]×20%=0
上述例中,個人綜合所得淨額+減免所得=基本所得額,老王之基本所得為130,少於法律規定門檻600萬元,故基本稅額為0。另一個原因為國外利息僅10萬元,未達100萬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可以不計入,故其正確之計算式應為:
[(120+0)-600]×20%=0
但如果老王之國外利息所得為110萬元,則應計入之金額10萬元,或110萬元,
正確答案為110萬元,而不是10萬元。為什麼?沒有別的原因,因為稅法規定如
此,但老五仍無基本稅額之負擔。
[(120+110)-600]×20%=0
由此可知最低稅負是針對有錢人設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