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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地抵繳失效

即將規範,限制以買賣方式取得公設地者,未來不得抵繳遺產稅。(即生前靠低價買進公設地,再利用公設地公告現值高於市價的方式,拿來實物抵繳)

創造負債行不通

依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若於死亡前因重病致無法處理事務期間的舉債,納稅義務人須舉證被繼承人借款資金用途,若不能證明其用途,或舉證而不能令人信其為真正者,該項借款仍會被列入遺產課稅。

短期購買高額保險

國稅局會依被繼承人投保時的年齡、健康狀況、投保壽險種類、金額、時程等多項判斷其投資動機,若顯以投繳巨額保險費,以達死亡時移轉財產的目的,繼承人等於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可獲得與其繼承相當的財產,實質上因此受有經濟利益,與保險法第112條立法意旨不符。因此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國稅局會將該保險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註:以下4種狀況皆易被課稅:a.短期身故b.帶重病投保c.健康告知不實d.沒有危險保額)

境外保單 遺產稅不能免

境外保單不是我國金管會所核准,所以我國保險法管不了境外保單,保險法提供的優惠也不可能擴及境外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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